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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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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15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17日14:47:39 打印此页 关闭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上一条: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下一条: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