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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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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7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17日14:47:13 打印此页 关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上一条: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下一条:申请时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