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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和美的的商标撤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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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8 更新时间:2016年01月15日17:04:11 打印此页 关闭

众所周知,格力、美的这两大空调厂商是一对“老冤家”,几乎每年都要到法院“开战”,狭路相逢棋逢对手,今年的高手过招这对宿敌战出了新高度,居然在法庭上玩起来“撕名牌”的游戏。明星撕名牌我们看的多了,那企业撕名牌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五谷丰登”这一商标说起,美的公司于2009年开始设计并使用“五谷丰登”标识,而格力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并于2014年获得授权。三年之后的2014年4月25日,美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2014年10月22日,国家商标局决定予以受理。


上文中,美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这便是企业“撕名牌”。专业名词叫做“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但是自己又非常想使用,这种情况下“商标撤三”不失为锦囊妙计之一。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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