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义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义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不含当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0项以上(其中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专利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四)成立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制定专利管理制度的文件;
(五)有效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六)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义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指导试点示范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
(四)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为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对获得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各级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推荐申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等政府奖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对照申报条件和主要任务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连续二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奖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