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8386号“华樽堂 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5727号
申请人:厉华军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8386号“华樽堂 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13022号“華策影视 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88987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08555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8353号“嘉華Cafa 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李雅楠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