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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5209号“紫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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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1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8日08:5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第19355209号“紫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0348号

     

  申请人:北京紫荆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5209号“紫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11019635号“紫荆会CERCI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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