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55209号“紫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0348号
申请人:北京紫荆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5209号“紫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11019635号“紫荆会CERCI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