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41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5620号
申请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1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31158号“THINK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玉广
王珊
2018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