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4877号“RABB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2487号
申请人:义乌市亚华制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4877号“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ABBIT”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1173379号“KK 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