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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4877号“RABB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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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91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6日13:07:2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第21054877号“RABB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2487号

   

  申请人:义乌市亚华制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4877号“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ABBIT”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1173379号“KK 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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