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3978号“携购XIEG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0736号
申请人:杜大鹏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93978号“携购XIE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011905号“携购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7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