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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博会”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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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8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06日15:51:48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第18664906号“义博会 YIWU F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2114号

   

  申请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4906号“义博会 YIWU 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义博会”商标授权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人代表其申请注册“义博会YIWU FAIR及图”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同意申请人代表其申请注册“义博会YIWU FAIR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0714号图形商标、第9599565号“yiwu及图”商标相比较,在文字和字母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别,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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