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74254号“华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2886号
申请人:义乌市烟具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74254号“华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