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934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8481号
申请人:义乌市政逾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93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33182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萌
孙红
李焱
2018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