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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侵权处罚裁量基准二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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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90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03日11:45:22 打印此页 关闭
2016年02月02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上海金丝猴公司因侵犯费列罗立体商标专用权被开出190多万元巨额罚单的案件在去年引起了知识产权业界的广泛关注。罚款金额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哪些情节会导致重罚?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处罚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裁量基准》,共有7种情形的侵权行为会被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被侵权的标志为全国性和国际性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使用的特殊标志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重点保护的;被侵权的商标为国家工商总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重点保护的;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在国内和国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如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将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在执法实践中,有不少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行业,通常有3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确无违法经营额的;二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当事人虽已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无法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导致工商部门无法查证其实际违法经营额的;三是当事人故意以隐匿、转移、销毁等手段,拒不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导致工商部门无法查证其实际违法经营额的。为避免由于处罚幅度空间较大,处罚裁量畸轻畸重情况的发生,《裁量基准》针对上述3种情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裁量基准,对第一种情况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情况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第三种情况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人不符合上述裁量事项,既无明显从轻处罚情节,也无明显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行为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裁量事项的,以相对较重的处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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